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站内搜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1-07-13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公安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现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

2021年7月12日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报告、修补和发布等行为,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产品(含硬件、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以及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综合管理,承担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监督管理。公安部负责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实现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实时共享,对重大网络产品安全漏洞风险开展联合评估和处置。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非法收集、出售、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五条 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留存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向网络产品提供者通报其产品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七条 网络产品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义务,确保其产品安全漏洞得到及时修补和合理发布,并指导支持产品用户采取防范措施:

(一)发现或者获知所提供网络产品存在安全漏洞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对安全漏洞进行验证,评估安全漏洞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属于其上游产品或者组件存在的安全漏洞,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品提供者。

(二)应当在2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相关漏洞信息。报送内容应当包括存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产品名称、型号、版本以及漏洞的技术特点、危害和影响范围等。

(三)应当及时组织对网络产品安全漏洞进行修补,对于需要产品用户(含下游厂商)采取软件、固件升级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风险及修补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产品用户,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通报相关漏洞信息。

鼓励网络产品提供者建立所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奖励机制,对发现并通报所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网络运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对安全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修补。

第九条 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媒体、会议、竞赛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应当遵循必要、真实、客观以及有利于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产品提供者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修补措施之前发布漏洞信息;认为有必要提前发布的,应当与相关网络产品提供者共同评估协商,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报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组织评估后进行发布。

(二)不得发布网络运营者在用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的细节情况。

(三)不得刻意夸大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风险,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实施恶意炒作或者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发布或者提供专门用于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和工具。

(五)在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时,应当同步发布修补或者防范措施。

(六)在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未经公安部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

(七)不得将未公开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向网络产品提供者之外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向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相关漏洞收集平台,并对通过备案的漏洞收集平台予以公布。

鼓励发现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组织或者个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漏洞平台、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漏洞平台、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漏洞库报送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

第十一条 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的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措施防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泄露和违规发布。

第十二条 网络产品提供者未按本规定采取网络产品安全漏洞补救或者报告措施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该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未按本规定采取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修补或者防范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该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收集、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该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或者为他人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该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新闻>>
· 公开征集对《5G核心网意图管理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外文版 2025-04-28
·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第四研究组相关工作组会议在上海 2025-04-2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工业互联网一体 2025-04-18
· 通信行业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2025-04-11
· 关于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不再主办中国信息化年鉴 2025-04-06
· 公告: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不再主办中国信息化年鉴 2025-04-06
· 2025年全国电子信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业会在太原召开 2025-04-06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40-50吉赫兹(GHz)频段频率 2025-03-28
· 中国代表团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第六研究组会议参 2025-03-20
· 我国实现星地量子密钥分发新突破 2025-03-20
      版权声明:
1 网站注明“来源: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的所有作品,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2 凡本网站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站提供的资料如与相关纸质文本不符,以纸质文本为准。
 
      最新文章
· 公开征集对《5G核心网意图管理技术要
·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第四研究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
· 通信行业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 2025年全国电子信息制造业高质量发
· 公告: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不再主办中国信
· 关于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不再主办中国信息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40-50吉赫
· 我国实现星地量子密钥分发新突破
· 中国代表团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
      随机阅读
· 关于搭建“矩阵式信息化建设企业管
· 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召开专家咨询会
· 王秉科会长就手机触摸屏项目到厦
· 徐晓兰出席2023世界物联网博览会
· 《增强机器类通信系统频率使用管理
· 2023年1—8月份电子信息制造业
· 2011国际通信展将于26日举办
· 杨学山出席2014年新一代信息技
· 中央及网络媒体赴四川调研采访宽带
· 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政府机关,相关协会网站链接
相关媒体网站链接
会员单位网站链接
关于我们 | 帮助信息 | 合作项目 | 联系我们 | 版权说明 | 诚聘英才
版权所有: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备案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0739 京ICP备0508548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