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 目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已完全国际化,其发展与原《管理办法》制定时的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修订稿既应与国际接轨,又要同时考虑中国国情。 | 有利于产业国际化;有利于与《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法律效力的一致性;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 
        
            | 2.           | 第三条:电子电气产品,是指工作电压在直流1500伏,交流1000伏以下的设备 | 在修改稿中再明确,包括材料与零部件。 | 结合中国国情,有助于在整个产业供应链上推动实施《管理办法》 | 
        
            | 3.           | 第三条:(四)多澳联苯、多澳二苯醚 | 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 | 文字错误 | 
        
            | 4.           | 第十九条:采取目录管理方式 | 取消 | 与旧版管理办法没有实质性区别。应该把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列入管理范畴,不需要单独制定达标产品目录。 | 
        
            | 5.           | 第二十条: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符合性判定 | 取消。企业进行符合性自我声明后产品上市销售,政府采取后市场监管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抽查监管。 | 认证一般是前市场管理, 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以及影响产品的上市时间。声明是后市场管理,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小,且可以起到政府监管的作用 | 
        
            | 6.           | 第二十一条: | 所有电子电气产品都有适用的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对应欧盟RoHS的豁免条款。) | 便于企业在作自我声明时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因为受现有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有些有害物质不能做到完全去除或替代。 | 
        
            | 7.           | 第二十二条: | 取消 | 不需要目录管理,就不需要发布目录种产品的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 | 
        
            | 8.           | 第二十三条:有权利、有义务对违反本办法….. | 取消“有义务”三字 | 没有后续的法律责任支撑,也无法判定是否履行了义务 | 
        
            | 9.           |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由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 改称为:由省级的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 防止下级政府部门滥用职权,明确二十六条的规定。 | 
        
            | 10.       |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 | 建议给企业至少一年的过渡期实施新版的管理办法 | 对于除了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企业,其他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应对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供应链,完成自我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