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在京签署——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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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在京签署
日期:2017-11-10     作者:中国互联网协会

2017117日下午,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对外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内首批16家成员单位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主持了签约会。

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增长速度放缓,传统互联网应用服务逐渐趋于成熟,企业竞争从用户之争向平台之争转移,移动终端从关注数量转向重视质量,市场已经进入更多维度、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全方位竞争阶段,种种根植于互联网环境的新型竞争行为不断涌现,争议与诉讼高发频发。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强调,当前,全国上下掀起了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学习贯彻热潮。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就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等等,这些都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卢卫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不断发展和与实体经济不断深度融合,新业态、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在规范治理与行业自律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行业规章与自律公约体系。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桥梁和纽带,为关注行业热点,聚焦企业诉求,回应用户痛点,避免出现大规模的技术反制事件及集体诉讼,保障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市场的繁荣与创新发展,牵头组织研究制定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历时17个月,先后召开9次企业座谈会、3次专家论证会,收集产业各界意见建议74份,经过反复沟通、多次磋商、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达成共识的签约文稿。

《公约》基本内容包括总则、用户权益保障、公平竞争、公约的执行、附则,共五章三十五条,坚持用户权益至上的原则,切实保护用户的权益和安全,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分发服务的界限和竞争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的首部自律性公约。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市场处处长表示,签约的首批成员单位商业模式发展路径不尽相同,能对同一个具体的业务事项达成共识,实属难能可贵。《公约》倡导行业自律、企业公约先行先试,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移动分发市场服务以此为契机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环境。希望签约成员单位能自觉履行《公约》,共同维护和保障公约的权威性和制约力,全面优化和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把企业的竞争和发展放在追求更高的品质、更优的服务、更好的用户体验上来,给移动软件用户带来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

会上,腾讯、华为等成员单位代表表示,《公约》一方面对当前的企业间争议焦点进行了规范,使企业认识到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创新提出成立专家库,建立专家争议评议机制,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企业间的争议,通过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企业间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解决问题。此次《公约》的发布标志着行业自律公约1.0版本的诞生,今后将配合协会,积极践行公约,更有效地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

201711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规范有序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业利益,规范服务市场秩序,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市场的繁荣与创新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加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经营者(移动智能终端生产者、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服务提供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提供者、开发者),倡议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相关组织和个人积极遵守。 

第三条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以下简称“应用软件”)是指移动智能终端预置以及通过网站、应用商店、扫二维码、应用自身、其他线上线下平台或渠道下载、安装、升级、卸载的应用软件。 

第四条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以下简称“应用软件分发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应用软件下载、安装、升级、卸载及其他辅助应用软件分发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 秉承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精神,坚持用户权益至上、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建立安全、可靠、可信、健康的应用环境,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 

用户权益至上是指充分尊重并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用户的消费体验,增进用户的消费福祉。 

公平竞争是指公开、平等、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开展竞争行为,遵守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平等对待,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六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卸载应用软件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自行启动应用软件;但是,具有合理必要理由的除外。 

第七条 在下载、安装、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诱导用户通过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平台下载、安装、使用、卸载应用软件及其安装包、链接。 

第八条 在下载、安装、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替换用户所选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平台下载、安装、使用、卸载应用软件及其安装包、链接。 

第九条 在升级应用软件时,未经用户选择,不得替换用户通过所选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平台升级应用软件及其安装包、链接。 

第十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应用软件时,应当明确告知用户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或服务的名称,并经用户确认; 

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下载、安装、升级用户未明确选择的应用软件或服务; 

不得强迫用户捆绑下载、安装、升级应用软件或服务。 

第十一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需要修改应用软件或系统默认设置的,应当明确提示用户相关风险,并经用户确认;用户忽略提示而选择进一步操作的,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权。

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第三方应用软件、内置软件的基本功能; 

不得误导、欺骗、强迫或代替用户做出选择进行用户设置; 

不得违背用户意愿修改用户已确认的用户设置。 

第十二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客观、清晰、准确、简洁、便捷的方式进行弹窗提示;用户忽略提示而选择进一步操作的,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权:

捆绑安装软件; 

嵌入不良信息(含电子垃圾广告信息);

存在泄露隐私、侵犯隐私的情形; 

不符合企业公布的质量检测和安全审查标准,严重影响智能终端的性能、功耗、稳定性、兼容性。 

第十三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传输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含有病毒木马; 

含有恶意代码; 

含有钓鱼应用; 

存在恶意扣费的行为; 

存在破坏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行为;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确认的。 

第十四条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收集、使用、保存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过用户确认;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保存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及用途,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利用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从事与应用软件分发服务无关的活动;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应当建立应用软件质量检测和安全审查机制,并公示。 

第十六条不得恶意通过应用软件质量检测和安全审查机制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章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滥用自身优势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滥用用户提示的方式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故意以不开放必要权限的方式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以恶意评价的方式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以恶意修改用户设置的方式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其他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通过非法刷机行为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通过非法刷机行为擅自使用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名称、图标、外观设计等,造成混淆,误导或欺骗用户; 

通过非法刷机行为修改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 

参与、支持、帮助有关主体进行非法刷机行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九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恶意拦截、替换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二十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未经用户同意并具有合理必要的理由,自行修改默认设置、用户设置;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默认设置、用户设置。 

第二十一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及其设置;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获取智能终端ROOT权限; 

滥用针对残障人士的辅助功能。 

第二十二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服务界面应当坚持清晰、简洁、客观的原则,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产品或与之相关的软件产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对第三方应用市场的默认权限设置及提示方面,不得以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四条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应当开放应用市场提供服务所必要的权限及设置。 

第四章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并及时向行业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第二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对本公约条文适用存在争议,中国互联网协会可以设立专家评议机制予以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尽量减少采取公开批评或媒体造势、行政投诉、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请求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取消成员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三十日内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的原则。在必要时,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我国互联网相关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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